倾销的确定是反倾销措施的必备要件之一。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其出口价格低于在该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comParable Price),该出口产品即被视为倾销产品。倾销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影响倾销确定的因素很多。根据我国应对反倾销诉讼的实践, 影响倾销确定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国家贸易政策。就出口而言,我国长期为对外贸企业进行出口补贴,导致不少外贸企业为完成出口指标,对出口产品定价过低,因而经常被控倾销。
2)替代国的选择。替代国的选择直接决定替代价格即可比价格的高低。选择不同的替代国,倾销是否存在的结论可能就不同。由于替代国的选择并无统一的标准,实践中已沦为保护主义反倾销的工具。1982年美国诉中国蘑菇反倾销案即是一例。
3) 同类产品的选择与确定。如前文所述,为使国内价格具有可比性,必须确定同类产品的范围。尽管WTO《反倾销协议》对同类产品的选择有详细的规定,但现实中进口国在确定同类产品时主观随意性仍然很大。
4)推算价格的确定。WTO《反倾销协议》为保证推算价格的公正性规定了成本核算和费用分摊的方法,但仍不能有效避免进口国确定推算价格的随意性。
5)企业不规范的定价行为。我国企业有“薄利多销”的传统,甚至为换取出口补贴和出口退税,无利也要销,或者同行业恶性竞争,以低价招揽客户,破坏了公平竞争和公平贸易的准则。
6)汇率变动。在计算出口价格和产品正常价值时,经常牵涉到货币兑换的问题,不同时期的汇率变动也会直接影响出口价格的确定,从而影响倾销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