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低价倾销行为也称为不当低价销售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认定不当低价销售行为应当把握以下要件:
1.行为主体只能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
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在判别是否构成不正当低价销售时,必须有行为人客观上已经实施了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要件。这是对不当低价销售行为客观上的要求。如某商场搞促销,谎称自己的销售价是“跳楼价”、“吐血价”,此种行为由于其客观上并不存在低于成本价进行销售的行为,因此不构成不当低价倾销行为。但是由于其进行了虚假宣传,应当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所规制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并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正是这个要件的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排除了如下四类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被称为“合理降价行为”),这是必须注意的: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