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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号召下,设立公司成为当下的热潮,大学生毕业,职员下海,农产品众筹创业。若设立公司,那么这个法律名词,您就一定要知道,因为这是公司在法律上的法律人格。那么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哪些?
1、始期与终期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以成立为始期,消灭为终期。在我国,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之时是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所注的日期;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之时,是主管机关批准法人设立之日。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应是法人清算完结登记注销之日,所以,对“终止”不应理解为法人停止活动之日。法人在终止时,若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必须经过清算,否则不能消灭。据此,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为法人的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
由于法人是自然人为了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例如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继承权、扶养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等,法人因自然属性无法享有。 (2)法律上的限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法律的直接限制。例如担保法第8、9条规定,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3)目的事业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在以登记设立的法人,该范围以登记为准。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5月6日印发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的规定,该项限制有被淡化的倾向。即只要不是违反专营、专卖及法律禁止性规定,法人超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应属有效。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法人的目的事业限制,只是法律禁止的事项,而不是核准经营的事项。
综上所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哪些大家应该已经也有所了解。当然,设立公司是一个繁杂的法律程序,法人只是公司存在的基础。要建立一个完整、合法的公司,还需要进行税务、保险、工商注册等等复杂的内容。当下,最流行且最保险的方式便是寻找一家合适的律所,通过律所设立公司,不仅省力而且免去大量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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