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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之罪(下)

2023-07-27 18:24:18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治故事写作大赛参赛作品选登


【资料图】

■纪实

丁丘又陷入沉默。他的双眼逐渐失去光芒,取而代之的是一种难以言喻的浑浊。那种浑浊,恰如几分钟后我走出看守所时,夕阳所散发出的厚重光线一样,令人步伐也变得滞重起来

■前情提要

徐浦大桥上发生了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一位电瓶车司机被一辆货车碾压,当场死亡,而货车司机径直离去,仿佛完全不知道车轮下发生的惨案。司法局为这场交通肇事案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我作为法援律师接受了指派,货车司机丁丘成了我的受援人。随着对丁丘和此次事故了解的不断深入,我心中隐隐升起一种不安……

1

第二次会见丁丘时,他明显带着一丝因被普法而盲目扩张的信心。之前他说得最多的是“我不知道轧了人”,而这一次他的口头禅则又加上了“明明开电瓶车的人过错更大”。前者采取守势,而后者则带有锋芒毕露的攻势。如果犯罪嫌疑人沉浸于这样的自我定位,无法与律师、警察、检察官和将要面对的法官达成有效沟通的话,只会让自己陷入更不利的地位。

“你必须要知道,在电瓶车司机面前,重型货车司机就是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尤其在你没有规范驾驶的情况下。你不认可也好,觉得不公平也好,这就是事实,也是法律规定。明白吗?”我语气坚决,不打算给他留反驳的空间,“当出现异常时,哪怕你不知道当时是不是发生了车祸,也必须下车查看”。

“我不知道自己轧了人,我没有逃逸。”丁丘又开始重复。

“法庭不需要你承认自己知道,也不会因为你否认自己知道就认定为你不知道,这个事实的认定不会仅取决于你的供述,更要看证据。只要能认定你没有规范驾驶,再加之当时存在的异常情况,法庭就可以推定你能感知到出现了事故,此时你没有立即停车而是驶离现场,那就算逃逸。你是货车司机,面对一个骑电瓶车的人就要负更大的责任。”我试图尽量通俗地向他解释这其中的法律逻辑,因为这也关系到他认罪态度的认定。

“一个骑电瓶车上高速的人也配谈责任?”

“所以你是故意撞他的?”我终于使出了杀手锏,“你因为开斗气车,想给他一个教训,所以还没有完全超车就变回原车道,结果轧死了人?你是这个意思吗?”

听到这句逼问,丁丘双眼圆睁,嘴唇颤抖,咬牙切齿地瞪着我十几秒钟,方才吐出一句结结巴巴的话:“张律师……你,你不相信我?我真的……真的不知道自己轧了人……”在一句话的时间里,他的态度迅速完成了从愤怒到沮丧的转变。当他说出最后一个字时,声音已细若游丝,如同一个迟暮的病人,随时可能咽气。

“我只是提醒你,就从你的表现和现场留存的证据来看,你更应幸庆警方没有认定你是故意杀人。你知道什么叫间接故意吗?明知道自己可能致人死亡,却放任这种可能发生,这就叫间接故意。你能说服我相信你当初没有这个念头吗?”看到他的情绪变化,我的语气也柔和下来,但话语中的分量并没有减轻。我相信,侦查机关一定考虑过这种可能性,但最终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和“疑罪从无”的原则下,放弃了这一主张。但是,警察放弃这一主张,并不意味着这就不是真相。

2

丁丘低下头去。在短暂的沉默后,他抬起了头:“张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自己轧了人。”虽然在短短的两次会见里,这句话已经被重复了几十遍,但这一次重复,有了以往都不曾有的重量。

“好。刚刚我也说了,你不需要知道自己撞到了人,只要你觉得自己有可能撞到人就够了。这句话你理解了吗?”

“嗯。”

“正常的司机,在根本没意识到自己有可能撞到人的情况下,在被警方告知撞到人时,第一反应肯定是想要查看视频核对真假。但是你当时的态度却是,警察说你撞了那就是撞了。我从一个普通人的逻辑出发,可以反推对于事故发生这件事,你有所预感,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后来警方说有视频证明你的确撞到了人,你也就认了。丁先生,你觉不觉得,我刚刚说的更合乎逻辑?”

丁丘沉默着。

“丁先生。我第一次会见你时,倾向于相信你没有逃逸,但此刻我更倾向于认为你有逃逸行为。当然,这是我的判断,你有权选择做无罪辩护或是有罪辩护,当庭供述也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但是,”我顿了顿,“我要提醒你,律师是有独立辩护权的。这意味着就算你坚持自己无罪,我作为律师,也可以为你做有罪辩护。你听懂了吗?”

丁丘又陷入沉默。他的双眼逐渐失去光芒,取而代之的是一种难以言喻的浑浊。那种浑浊,恰如几分钟后我走出看守所时,夕阳所散发出的厚重光线一样,令人步伐也变得滞重起来。

“我是真的不知道自己轧着了人。张律师,我没有骗你。”在结束会见前,丁丘对我说了最后一句话。

3

两个月后,终于开庭了。

开庭那天,听众席上旁听者寥寥。两个中年妇女,带着两个看上去刚刚成年的年轻人,很容易猜到是双方当事人的妻子和孩子。被告人丁丘和被害人黄自立年纪相仿、社会地位相近,他们的妻子、孩子也循规蹈矩地遵守着社会的习俗,有着相应的年龄、穿着甚至是神态。两位妻子和两个孩子虽然面色凝重,但没有流露出任何跳脱出日常生活的情绪,因此无法分辨出谁是谁的家属。这一起交通肇事案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悲剧,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丁丘和黄自立虽然站在法律的对立面,但他们的家庭成员却一样都是被害人。

开庭审理流程按部就班地推进。法官告知权利义务,公诉人宣读公诉书,法庭调查……公诉人有两名,主要发言的是一名年轻女检察官,严肃干练,气势逼人。我们在针对涉案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依次发问询问之后,终于进入了法庭辩论环节。

丁丘驶离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是本案定罪的关键。虽然在会见时我明示了独立辩护的可能性,但是考虑到丁丘在庭上仍坚持之前的供述,作为其辩护人,也只能为其进行最大限度的争取。最终,控辩双方将争议的焦点落在这一问题上。

公诉人如推倒多米诺骨牌一般开展了严密的论证:“被告人在事故发生现场驾驶的是重型货车,理应有比骑电动自行车的黄自立更高的注意义务。在事故发生前,被告人未能保持安全车距驾驶也未按标准超车甚至有逼挤的行为,且被告人在供述时承认当时感受到了颠簸,却没有及时下车查看。在超车之后,被告人称未在后视镜中看到被害人,但依然未将以上行为联系到一起。”

“我想请法庭注意,被告人是一名有着十几年驾龄的老司机,在这种情况下他没有意识到自己撞到人,是严重违背常理的。从正常的逻辑出发,我们只能认为被告人隐瞒了他已经意识到自己可能撞到人的事实。”

“另外还有一个关键情节,侦查机关在向其出示案发监控录像时,被告人第一反应不是惊讶要求查看监控,而是沉默、流泪,始终拒绝查看监控录像,并表示如果录像里轧到了那就是轧到了,没什么好看的。我们认为,这一反应不合常理,最合理的解释就是被告人当时应该能意识到自己轧到了人……”

在短暂的停顿之后,公诉人最后作了总结性发言:“所以,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驶离现场的行为构成逃逸,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被告人自始至终却对这一关键情节刻意回避隐瞒,并未如实供述……”

4

“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逃逸。在不构成逃逸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也就无法成立。”我开门见山地反驳。

抛出观点后,我也刻意停顿了一下,并放慢了语速:“因为驾驶重型货车、未保持安全车距驾驶、未按标准超车等先行行为而导致被告人有更强的注意义务不假,但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不代表被告人就一定有能力注意到事故的发生。”

“针对公诉人提出的几个情形,被告人都给予了合理解释。被告人从江西驾驶货车开往上海,事故发生时已经陷入疲劳,注意力不可能和平时一样集中。当时又是夜晚,这会削弱被告人的注意能力。公诉人提到的颠簸问题,被告人从来没有否认,只是他当时没有将这种颠簸和交通事故联系起来。”

“我们作为法律人,办理过太多道路交通案件,所以能够在颠簸和交通事故之间形成反射弧。但是,被告人只是一名普通的司机,之前从来没有出过交通事故,一个人在撞到人之前,都会觉得车祸是离自己很远的事情,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将这一切线索联系起来,难道不才是一个普通人的正常反应吗?至于拒绝看监控是发生在被告人得知轧死人之后,这一事实是客观发生的,既然已经发生,再回看当时的惨景已经没有意义。”

“另外从监控来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并没有任何的迟疑和反常举动,也没有加速离开现场,而是保持正常的驾驶习惯离开,这些都说明当时被告人确实没有察觉到事故的发生。还有一点提请法庭注意,从案发地到目的地尚有十几公里的路程,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仍沿原计划行驶路线将货物送至终点,其间未出现异常状态,因此其情绪没有波动的可能性较大。鉴于被告人没有前科,也没有其他反侦查准备,其在撞人后因心理素质超常而不改变行驶计划的可能性很小。”

“如若确实撞了人,正常情况下司机即便驶离现场,也会适时下车查看,但辩护人向被告人确认过,他在事故发生后直至目的地从未停车查看。因此,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知道事故发生的情况下,仅靠推论存在多种可能性,无法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未等我说完,公诉人便回应道:“没有任何一个案件的公诉人、律师和法官,能够回溯被告人当时的动机。我们能做的,只有从客观角度去审视被告人所供述的是否符合逻辑和情理。如之前所述,作为一名富有经验的货车司机,被告人在超车后感受颠簸时应当意识可能发生了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他没有意识到就不符合常理。如果此时被告人还要坚持自己没有意识到事故发生,那我们作为外部的观察者,只能认为被告人在说谎。”

“按照公诉人的思路,只要被告人‘应当’意识到事故发生,哪怕他真的出于种种原因没有意识到,也要说自己意识到了,否则就是说谎了。如实供述成了说谎,而说谎反而成了如实供述,这混淆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之前的界限。”我依然坚持立场。

“法官。”就在我和公诉人辩论得难舍难分时,被告席上突然传出丁丘的声音。他仿佛下了很大的决心才成功撕开早已在脸上固化的犹豫表情,将这两个字吐出嘴唇。

5

法官、公诉人和我,齐刷刷将眼神投向丁丘。

“我刚刚想起来……我……下车检查过。”一个简短的句子,丁丘吞吞吐吐,花了半分钟,终于将最后一个字说出了口。那一刻,我和检察官都愣住了。

我的沉默伴随着被丁丘欺骗的眩晕,那时检察官的心里作何感想呢?我不知道。但这都不重要了,庭审过程至此情势急转直下,法庭最终认定了丁丘的逃逸行为。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丁丘没有多辩解,只是面向着我说了一席话:“张律师,我没有骗你,也没有骗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我吓坏了,头晕脑涨,一直相信自己没发生事故,没下车。但刚刚在庭上尤其是看完监控后,我记起来了,在下徐浦大桥后,我下车检查了。当时看到没有异常,我也是抱着侥幸心理,直到警察来找我。刚刚你们在辩论的时候,我一直犹豫着,不想说出来,但终于还是说出来了。对不起,老婆、孩子,我过不了良心那一关啊……”

丁丘说完之后泣不成声,旁听席上的两对母子也流下了眼泪,各自啜泣起来……

闭庭后,我和被害人的妻子一同走出法院。她说,她和丈夫住在浦西,丈夫在浦东一家工厂当保安。每天,她看着丈夫骑电瓶车上桥、下桥。在无数个违规的日子之后,有那么一天,丈夫终于没能回家。

“这一天是不是注定了要来?”她转过身问我,眼里噙着泪水。

我深深叹了一口气,无力作答。

一周后,我收到了判决书。判决书这样写道:“……被告人对其未规范驾驶造成的异常情况已能感知,却未立即停车履行法定义务,显见其具有逃避处罚的故意,依法应认定为逃逸。”

一个货车司机,从城外到城内。一名工厂保安,从浦西到浦东。当他们各自画出的线条相交在大桥时,其中一个生命匆忙地画上了句点。我不知道,这样的悲剧是否还会发生。作为一名律师,我知道的是,自己还会与类似悲剧中的人们,在法庭上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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