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挂靠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却久拖农名工工资不还,农名工怎么维权?谁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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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张某为承包工程,挂靠在李某公司,并以李某公司的名义从王某公司处转包五新钢模钢构项目的安装工程,农名工赵某等人在该工程中从事施工工作。项目完工后,因项目工人部分工资未发,农民工赵某等人向当地县人社局投诉,该局在查出的过程中组织了张某、李某、王某和赵某等人进行四方协调,张某对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数额进行确认,王某公司同意以自己确认的未付工程款为限代付农民工工资,并按比例折算代付数额。结果王某公司按比例已实际代付工资,但剩余部分张某、李某公司、王某公司均未支付。于是赵某等人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案中,农名工赵某等人如何要回自己的工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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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张某招用赵某等农民工从事工程项目的安装工作,赵某等农民工提供劳务,张某应依约支付报酬;李某公司允许张某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对张某拖欠农民工工资亦应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涉案的王某公司相对于分包单位,系施工总承包单位,故对分包单位工资发放情况有监督义务,对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有先行清偿的义务。
因此,如果张某不支付赵某等农名工工资,李某公司要承担清偿工资的责任。总承包单位王某公司在张某、李某公司未支付工资的情况下要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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