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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协议并不必须要公证。收养孤儿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如果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所以,有约定办理收养公证的,就要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如果没有约定办理收养公证的,可以不办理公证。
收养关系公证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民法典》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收养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当不存在违法行为时,具有法律效力。收养协议书在民政局被公证过,那么这份民间收养协议书有法律效力的,即收养关系被承认。
如果要民间收养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双方都同意的情况是有法律效力的,而法律上也认可这种关系。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收养的协议解除是指养父母与养子女双方同意,终止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如果被收养人为10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则完全由其送养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作出收养终止的意思表示;如果被收养人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则由作为法定代理人的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作出收养终止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解除收养要征得养子女本人的同意;如果被收养人已经成年,就由养子女自己作出收养终止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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