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找法网小编来为大家详细的分享非法拘禁方面的内容,非法拘禁是有一定的时间约束,而且拘禁也是有相关的机构进行办理,拘禁案件的审理也是有完整的流程,而且到最后都会有辩护词的书写,那以下就是辩护词的内容的介绍。
非法拘禁罪罪轻辩护词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资料图片)
在刘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中,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刘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责,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刘某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在本案中处于服从、被支配的辅助地位,所起到的是次要作用
辩护人经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并不是这起非法拘禁案的领导者、组织者,而是一个参与者。他起初参与到犯罪中来是完全不知情,而仅仅是为了把握让被害人偿还其债务的机会而加入进来。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不知要非法拘禁受害人,上车时只是听命于另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不知道被害人被变更了拘禁地址;在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另一嫌疑人啊力对被害人进行侮辱以及唆使他人殴打被害人,这些行为也是被告人未曾预料也无法控制;被告人后来参与向受害人家属索取债务,但整个过程也完全是听从啊力的调配。从受害人的陈述以及本案的证据来看,受害人家属所送的钱以及所写保证书也只是针对被害人所欠啊力的债务,而被告人刘某的债权并未得到任何形式的兑现。被害人在向啊力交付3000元以及写了保证书后,就被放回,这个事实也反映被告人对拘禁被害人没有任何的话语权,刘某在这起犯罪中完全处于一个被支配的辅助地位。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当初是认为取讨合法债务,并无违法之处。他是无意加入到犯罪行为中来的,并且他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处于被支配、被指使的辅助地位,依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应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请求法院对被告从轻处罚。
2、被告人参与本案也是事出有因,与一般纯粹的以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非法拘禁不同,受害人本身的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
本案与一般纯粹的非法拘禁罪不同,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我们知道该罪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条件,第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重要本质。根据受害人的陈述,其的确欠被告人刘某欠款,双方还立有欠款凭据,而且该欠款时间较长。被害人与被告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参与本案犯罪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事实上亦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甚至一开始索取欠款的目的也没有达到。
从案件证据来看,被害人经常赌博并四处借债。自2007年开始陆续向被告人借款长期不还,在被告人追债期间不仅避而不见而且也拒绝接听电话,由于被害人采取躲避的态度,拒不清偿债务,也导致被告人为挽回自身的经济损失而参与到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索债,因而触犯了刑律。试想,被害人如果能早日清偿债务,或许被告人就根本不会牵连到本案。由此可见,该案发生的诱因是被害人自身的过错。
3、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在这次非法拘禁案中,既没有参与组织、指使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也没有组织、指使他人和参与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殴打。在拘禁过程中也曾经对被害人多次说过当时的情况:不是被告人想放人就能放的,事情不是由他来控制的。在看到被害人实在是没有任何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并没有利用非法拘禁的条件强行要求受害人立即偿还对自己的欠款,并且还是善意的告诉受害人先想办法还啊力的,自己的可以缓一缓。在啊力放人的时候,已经是深更半夜,也是被告人刘某考虑到受害人搭车不方便,主动自己驾车送受害人回家。因而辩护人认为就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来分析,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
4、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
从本案被公安机关侦破到刚才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真相,认罪态度好。被告人曾多次表示其做梦都没有想到为了追个债务会让自己身陷囹圄,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深感后悔,对被告人这种坦白交待、诚实认罪的态度,符合刑法酌情从轻的情节。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辩护词结构及写法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