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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举证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2023-04-21 23:41:33 来源:问法网

在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举证和质证往往都是带有一定期限的。但是,在有的情况下,我们又是可以申请延期举证的。那么,延期举证的法定理由有哪些呢?今天,大家就和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延期举证的法律规定


(资料图片)

《证据规定》36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确定。”

我们举证时限制度是采用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为主,延期举证为补充的形式。此条规定有三个特点:一是采用“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相结合,既保护当事人申请延期的权利,同时又规定是否延期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二是申请延期次数具有任意性,即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不受任何限制。三是申请延期理由法定性和不确定性。

二、延期举证的法定理由

关于延期举证的规定确有难于操作之嫌,若加以补充和完善,则既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又能最大限度实现举证时限制度之意旨。

1、明确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和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延期举证的具体情形。

无容置疑,司法实践的情况千变万化,要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确有一定难度。我们认为,采取列举方式概括规定“确有困难”的几种情形,对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远比笼统的规定要大。一是能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举证的作用。如果当事人明知举证的“困难”不在《证据规定》明确的准许范围内,自然不会再申请延期举证,而会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举证“困难”。二是有利于审判人员掌握准许延期举证的标准,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实践中,这种困难主要是以下几种: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造成的客观原因;证据本身尚未产生等。

2、明确当事人申请延期的次数,变无限申请延期举证为有限申请延期举证。

在目前的情况下可规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最多不超过两次。如在两次申请延期举证后,当事人仍不能提供证据材料的,说明收集该证据材料的难度太大,当事人确无力取证,再延长举证期限已无必要,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延期开庭审理或中止诉讼的方法补救。同时,两次申请的规定也有能够防止当事人故意滥用自己的诉权,反复申请延期举证,更有利于及时保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3、明确申请延期举证的期限。

《证据规定》36条将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期限规定为“适当”,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延期举证的期限,一方面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的期限无限制,可以要求延长一月、两月,也可以要求延长一年、两年,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人民法院确定延长举证期限的随意性。一种观点认为申请延长的期限应为三十日,因为《证据规定》33条把三十日作为最短举证时限,应把三十日作为一个举证周期,人民法院同意延长举证期限也应为一个周期。

另一种观点认为延长举证期限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因为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不同,面临举证不能的困难程度各异,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更符合实际情况。总的说来,一致的观点是延长举证期限不能超过初始的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是对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时限和当事人约定举证时限制度的补充,延长期限不宜过长,不然有“主次不分”之嫌,建议延长举证期限定为十五日为宜,实践中确有举证困难的可以通过再次申请延期举证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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