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致使很多企业负责人分不清它们之间的区别,子公司与分公司都是现代公司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其共同点是都受设立公司控制。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张旭光律师解析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关于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原则性规定。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属于公司的组成部分,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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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光律师补充:
分公司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行为后果及责任由公司承担;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对外从事经营活动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并遵守公司章程;在人事、经营上无自主权,主要业务活动及管理人员由公司决定并委任,在公司委托或授权范围内进行业务活动;无独立财产。子公司是相对母公司而言,是独立于母公司存在的经济组织,虽然在经营上受母公司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属于独立法人。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商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一切法律责任。
子公司与分公司最大的区别在于独立性,尤其表现在对外行为的后果和责任承担上,分公司的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的法律责任自己承担(人格混同的情况下例外)。就本案而言,A公司应分别起诉星光公司和星辰公司,威科公司只需就星辰公司签订的合同承担法律责任,而无须对星光公司签订的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张旭光律师支招
公司在业务拓展时,有的设立子公司,也有设立分公司,对于公司来说,到底设立子公司与分公司哪个是最佳选择?公司作为经济组织,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是其本质属性,因此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公司在占领市场时,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和保护其经济利益的措施均是其考虑的重点,包括公司组织形式选择,都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子公司优势在于:
(1)作为独立法人,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避免危及母公司资产;
(2)只向母公司报告生产经营活动方面的企业成果;
(3)作为独立法人,独立计征各项税,可享税收优惠待遇;
(4)在外国投资时,可利用各国税制、税率的不同,合理避税;
(5)利润汇回比分公司灵活,作为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也可在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分公司优势在于:
(1)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简单;
(2)经营中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3)作为非独立法人,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
(4)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5)经营期内,分公司的亏损可以抵冲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6)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不必负担税收。
张旭光律师总结:
综上,设立分公司还是组建子公司,从纳税角度说来,一开始就可盈利的,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从保障投资主体安全考虑,公司经营风险大,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可避免危及母公司资产安全。两种公司的组织形式本身不存在绝对优劣之分,唯有在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权衡的选择,市场才是决定因素。因此,在公司设立上需要决策层多维度的考虑,确定适合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