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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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几个合伙,我是负责人,应该我做法人,有个合伙人是退伍军人,离受回家军人创业免税三年优惠,大家又想在营业执照上鉴上他的名 ,不知这样做会不会影响我在法律上的合法权利呢?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杜世芳律师解答:
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人权利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事务执行权,即各合伙人都有平均地参与企业事务执行的权利,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与事务执行的,可将此权利委托于自己信任的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
②对执行企业事务的监督权,无论合伙人本身参与事务执行与否,他都拥有对他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监督权;
③企业经营状况的知情权,特别是不参与事务执行或不负责全面事务执行的合伙人,由于条件的限制不能随时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为此法律规定,合伙人有权随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包括各种往来账册和财务报表等资料;
④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合伙企业法规定,企业的有关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讨论,一致同意方可决定;
⑤利润分配权,即依据协议规定的方式和比例享受合伙企业盈利分配的权利,但合伙人不得协议将企业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不得要求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
杜世芳律师总结:
普通合伙人享有撤销权,即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如果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普通合伙人享有异议权,即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在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有权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