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反倾销税的步骤如下:
1.征收的决定。
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
2.征收的对象。
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
3.基本价格制度。
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
反倾销税征收的依据是:
1.出口价格低于该产品在出口国消费的同种或类似产品的可比现行价格。
2.如在出口商的国内市场正常贸易中没有同种或类似产品的出售,或由于特殊市场因素没有同种产品相比的可靠根据,但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到第三国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或者低于原产地国家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经营、销售及其他费用和利润。
3.如果没有出口价格或出口价格不可靠,可按该进口产品第一次转卖给一个独立的买主的价格,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