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纳税人: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代扣代缴的税款缴入国库,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外管证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款征收凭证,对于保障税收征管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对于逾期未核销的外管证罚款,依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缴纳。
1. 罚款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自收到外管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 罚款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自收到外管证之日起30日内缴纳;
3. 罚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自收到外管证之日起60日内缴纳;
4. 罚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自收到外管证之日起90日内缴纳;
5. 罚款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自收到外管证之日起120日内缴纳。
纳税人应当自收到外管证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网上银行等途径,将逾期未核销的罚款缴入国库。同时,纳税人应当将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留存备查,作为后续罚款缴纳的凭证。
1. 逾期未核销的外管证罚款,自开具之日起计算,不受缴款期限的限制;
2. 逾期未核销的外管证罚款,不得跨期缴纳;
3. 逾期未核销的外管证罚款,在未缴纳之前,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如扣押、拍卖等;
4. 逾期未核销的外管证罚款,按照实际缴纳的罚款金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缴纳金额缴纳。
总之,对于逾期未核销的外管证罚款,纳税人应当根据规定的缴纳标准,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缴纳。同时,纳税人还应当关注缴款凭证的保存,作为后续罚款缴纳的凭证。对于遇到困难的外管证罚款缴纳问题,纳税人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