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债务重组方式选择有如下因素:
(相关资料图)
1.对负债企业控制权的影响
如果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或者债务转为资本与其他方式的组合,债权人因此而成为债务企业的新股东,原有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可能受到削弱。如果采用以资产清偿债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虽不会直接影响债务企业的控制权结构,但债权人在接受对原有偿债条件和方式的修改时,一般会对债务企业附加许多限制。
2.债权人承受的风险
经过重组后的债务清偿时间基本上可分为三种情况:即期清偿、展期、债务转为资本,不再清偿。采用即期清偿,债权人承担的风险小,但作出的让步可能很大。
3.债务重组具体实施的法律限制和实施费用
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其所受的法律限制也不同。比如对经过担保的债务进行重组,须遵循有关民法典规的规定;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的要求等。
4.债务重组对双方财务状况的影响
对收益的影响。债权企业由于在债务重组中作出让步,会产生债务重组损失。对资产结构的影响。经过债务重组,债仅企业、债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都会发生变化。
二、债务重组的原则有:
1.基本原则。债务重组日,债权人、债务人均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如有收益也只能计资本公积),但确认重组损失。
2.权人入账价值的确认原则。
3.债务人重组差额的确认原则。用于偿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应付账款等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用于偿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应付款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4.关税费的确认原则。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有关税费,对于债权人,应计入收到资产的入账价值中;对于债务人,则与用于偿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一并计算。
5.及到补价时的处理原则。涉及到补价时,会计处理上可视为两笔业务处理:一是对补价的处理,二是对债权债务的处理。
三、找法网提示您,债务重组的风险把控主要才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借新还旧视同新设债权,应当重新办理担保,应做好新旧担保衔接。
2.抵质押财产被查封或有后顺位抵押的,不得办理借新还旧重组。
3.债权转让应真实、洁净,不得有兜底安排。
4.不良资产拍卖中不应与竞买人“恶意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