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手续的办理需要领养的夫妻去当地领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领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之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办理领养登记,领养手续办理需要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书面申请等。
领养手续办理流程:
1.申请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
2.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3.登记
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记的,也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领养社会福利院弃婴需要下列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领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领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领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领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6.领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