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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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一般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欺骗手段;而诈骗罪常常亦以冒充销售产品的工商活动来实现。诈骗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从犯罪构成上分析,具有多处相同点,即主体相同,皆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相同,皆为故意犯罪;客观方面皆系欺骗手段。但两罪不同之处亦明显。
(1)、客体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客体是产品质量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诈骗罪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使财产所有人“自愿”交出财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表现为行为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犯罪目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在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目的在于牟取非法利润。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新刑法颁布的从原投机倒把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其概念可界定为产品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
(1)、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销售伪劣产品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3)、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事产品销售的个人或单位。
(4)、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且具有牟取非法暴利的目的。
销售假冒伪类产品的当事人在16岁以上就会被追究其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侵害我国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对销售的产品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欺骗手段,一旦案件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我国的公安和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立案调查,处罚这类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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