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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网友咨询:
我是一家大型餐饮公司的职工,2015年5月底,我在社保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餐饮公司没有为我缴纳近3年的医保费和养老保险费,共计65482元,退休手续无法办理。为了能尽快退休,我自己缴纳了上述社保费,包括餐饮公司和我个人应缴纳的部分。退休手续办下来后,我要求餐饮公司返还我自行缴纳的社保费,而餐饮公司认为这是我自愿缴的,公司不承担。请问,员工自行补缴费用后是否可向单位追偿?又该走何种法律程序?
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刘建律师解答: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显然,餐饮公司没有为你缴纳社保费用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你的社会保险权益。你为了迅速办理退休手续,先自行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是对自身权益进行救济而采取的措施,此举并不能免除餐饮公司依法需支出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由于你自行补缴,使得餐饮公司已经不存在欠缴你社保费问题,造成劳动争议标的消灭,你们之间的纠纷已经不属于劳动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因此无法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权。
你替单位缴纳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后,因此蒙受了损失,而单位因此获得了利益,可是单位获得该利益并没有合法的根据,因而属于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你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餐饮公司返还不当得利,即支付你所垫付的社保费。
刘建律师总结:
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