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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关注:婚嫁习俗与法律规定的碰撞,举行了结婚仪式就是夫妻吗?

2023-04-04 08:06:34 来源:法问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是老一辈常挂嘴边的一句俗语,这说明婚姻一都直是大家非常关心和关注的一个法律和社会问题。现在社会流行一句话:“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都是耍流氓”,但是举行结婚仪式了,并不等同于拥有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四川轩达律师事务所的匡积满律师将分享谈恋爱与“结婚”相关的案例,希望通过此基本案件事实和简单的法律知识,让大家走出法律误区。

一、一见钟情的爱情


(资料图)

93年出生的张三是个早早辍学在家的农村小伙,2009年,父母根据农村风俗找媒人给他介绍了李冰。两人初次见面对彼此的印象都不错,愿意继续发展下去,不久后开始同居生活,并在同居后李冰怀孕。双方父母立即按照农村的习俗下彩礼、办嫁妆,为张三、李冰两人举办了结婚仪式。但由于张三、李冰均未到法定婚龄,所以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

匡积满律师普法:

根据《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到了法定婚龄,民政局才会允许办理结婚登记,只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结婚证的夫妻,才是《婚姻法》认可的夫妻。两个人之间有没有举办婚礼在法律上对两人之间夫妻关系的确立与否没有一点影响。

具体到本案来说,张三与李冰虽然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就没有确立《婚姻法》所认可的夫妻关系,在法律上他们仅为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双方即使举行了结婚仪式,也只是同居关系,只有在涉及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时,法律才予以保护。

二、柴米油盐与争吵

2010年8月,李冰生下了儿子小张。两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矛盾升级且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彼此感情随之淡化、恶化。2013年开始,张三、李冰夫妻两人分别外出在不同地方打工,除了每年春节回老家短暂相聚以外,两人平时基本不联系。期间张三有几次想去找李冰,但是李冰始终不给张三地址,最后不了了之。这种状态一直持续了两年多。2015年春节,两人都回到了老家过节。这一次,李冰向张三摊牌了,说分开吧各过各的。于是,李冰手写了“离婚协议书”大致内容是张三、李冰自愿“离婚”,小张双方均可抚养,不抚养一方需按月给付抚养费。于是,从这一年过完春节起,两人继续互不联系,而且春节回家李冰也是住自己娘家,仅仅是有空的时候过来看一下小张。

匡积满律师提醒:

由于张三、李冰并没有登记结婚,在法律上他们仅为“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所以他们与儿子小张的权利义务参照婚生子女执行。同时,虽然李冰手写了“离婚协议书”,但这份“离婚协议书”是没有实质意义的,首先,在法律上他们不需要“离婚”,其次,在这个“离婚协议”中也并没有明确表明小张的抚养权归属(到底由张三抚养还是李冰抚养),更没有具体的抚养费数额给付标准和给付时间等内容,最后该“离婚协议书”也没有说明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

匡积满律师支招:

根据我们国家的传统礼节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看,举行了结婚仪式的两人,肯定与一般的谈朋友有区别。因为根据传统习俗,在举办结婚仪式的时候肯定就会有嫁妆彩礼等等。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在同居关系解除时女方可以带回;同时,如果彩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中条件的,理应依法返还彩礼。

在具体的生活中如果确实有举行了结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家庭,双方最后确定不想一起生活的时候,可以以书面形式签订《同居关系解除协议书》就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收入、住房、车辆等)参照夫妻关系进行划分,同时可以就个人财产如嫁妆等进行明确罗列,另外可以就彩礼返还(不还,少还等)、子女抚养(具体抚养权的归属,另一方的抚养费给付和探望权的行使)等各发面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约定。如果双方协商不了时,可以就上面提及的财产和子女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决。

三、对薄公堂

张三、李冰在法院分割了小孩的抚养权,但在2017年春节,两人之间又出现了新的情况,张三将新谈的女朋友王雪带回老家,见了家长。李冰知道后不依不饶,前来张三家大吵大闹,把张三家的电视、窗帘、被子以及床垫等一些生活用品打砸一地后离去。随后,两家人之间矛盾不断上升,双方关系恶化。张三表明只有一个要求,就是和李冰撇清关系,而且尽可能的让李冰赔偿自家的损失。

匡积满律师提醒:

张三与李冰之间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不需要从法律层面来解除。从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看,两个人在法院分割了小孩的抚养权,两个肯定不是夫妻了;同时,从法律上来讲,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以随时自行解除,拿到了分割小孩的法律文书更加能证明两人同居关系已经解除。这样,也完全可以达到张三想要彻底划清他与李冰之间的界限的目的。

四、终分离

在庭审过程中,张三与李冰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意由张三向李冰支付经济帮扶金1.5万元(包括李冰嫁妆彩电、冰箱、洗衣机等所有物品的转让价值),小张也继续由张三抚养,并且张三明确表示不需要李冰承担抚养费。

匡积满律师普法:

经济帮助金是什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所以作为夫妻在离婚时,一方确有困难的,另一方条件又确实允许的情况下理应给予对方帮助,经济帮助金就是具体体现方式之一,同时还包括其他的帮助方式,比如房屋的居住权等;另外提醒大家一个常用的法律知识点,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在离婚协议书或者调解书上一方表示不需要另一方承担抚养费是有效的,但是离婚协议书、调解书甚至是判决书上载明的抚养费标准甚至是给付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必要的时候(如原来承担全部抚养义务的一方失去抚养能力或缺乏经济条件等情况),子女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匡积满律师总结:

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来说,普法是律师这个职业的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只有让更多的人学法懂法,才会有更多的人去遵法守法,这也是所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对于整个社会走向法治的一种期待。

标签: 结婚登记 离婚协议书 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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