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购房者都对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非常关注,因为这样有利于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管理,购房时才能更好的分配公积金款项,那么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律霸网小编来跟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在事业单位与机关单位工作的职工,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为百分之十二,其它性质的单位一般在百分之八到百分之十二之间;职工个人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必须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相同,至于外商企业,应按照当地市政府相关政策进行缴纳。
(相关资料图)
注意:缴存比例一般是由公司自己来定的,地区之间会有差异。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或者少缴、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不能直接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除非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用人单位没有办理则应该认为是违反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据此提起的争议应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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