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是使合同成立的一种意思表示,很多人在交易过程中对法律不熟悉往往致使该成立的合同没成立,不该成立的合同成立了。这就涉及到承诺的撤回、撤销。那么,要约撤回晚于要约到达如何处理,还能撤回承诺吗?
网友咨询:要约撤回的条件是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但是在实际中,要约发出肯定在撤回之前,怎么可能还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手中?
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赵玉春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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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不能撤回承诺。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承诺是可以撤回的。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则承诺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便不能撤回承诺。
赵玉春律师解析:
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百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度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知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耽误道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
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回,要约已经生效。如果受要约人怠于答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
所以,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要约的撤回只发生在书面形式的要约,而且,撤回通知一般应采取比要约更迅速的通知方式。
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按照商事通则的解释,视为“默示拒绝”。
也有这种情况,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但又反悔,这时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撤回拒绝的通知也应象撤回要约一样,必须在拒绝的通知到达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