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逐步兴起并快速发展,商品房交易量与日俱增。对于普通市民来讲,很少能有什么东西能比房子更重要了。人们在购买房屋时常常是付出一生的积蓄,或是大量贷款。但是实践中,我们仍然存在许多模糊认识,风险防范和处理能力不足,在权利受到或即将受到损害时,未能及时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商品房交房条件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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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商品房交房条件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广东国晖(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李志远律师解答:
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房屋所属的楼需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可以通过登录房管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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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没有“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李志远律师解析: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的,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3、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但未经买家认可的。
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4、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5、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可不收房。
对开发商交房,法律、法规中有条件限制,若不能满足,则就不允许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商品房。而此时,购房者也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收房。因此,造成的损失,同时也能要求开发商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