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离婚率越来越高啊,抚养纠纷案件也在逐年增长。抚养,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通常情况下,父母离异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那么,谁有权追索抚养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追索抚养费的范围如何确定?
网友咨询:谁有权追索抚养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追索抚养费的范围如何确定?
四川观今律师事务所刘为律师解答:
(资料图片)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以得知,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索要抚养费的主体,也就是抚养费诉讼案件的原告,父母不能代替未成年、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成为原告。
【点击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询法律问题】
但实践中,若一律由子女起诉,则会出现两个问题:
第一,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一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由于子女不是离婚案件的诉讼主体,因此,未成年子女只能另案起诉,这会增加诉累;
第二,当子女作为原告时,往往引起子女与被起诉方的紧张关系,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因此,虽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为律师解析:
夫妻双方均负有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谁代谁抚养的问题,法律仅赋予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夫妻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不予支持。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如果代替有抚养能力而未尽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抚养义务的,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追索抚养费的范围可以不局限于当期费用和已经发生的费用,可以就将来预计发生的抚养费一并主张,具体时间范围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形酌情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