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以及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投毒罪进行了修订,将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包含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同时取消投毒罪这一罪名。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有什么特征
(一)犯罪客体
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一般来说,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如下:
1、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
2、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3、在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三)犯罪主体
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值得一提的是,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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