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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争夺的席位;当然也有一些股东认为作为法定代表人往往成为诉讼纠纷中的角色,因此不愿意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是不懂公司治理才这样做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是德才兼备,任意发挥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则可能给公司及其股东带来灭顶之灾,比如如果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借款,则法定代表人因此构成犯罪,公司承担责任。
法妞网友咨询:
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对外担保,公司为何承担责任?
赵子辉律师解答:
公司作为活跃的商事主体,为他人提供担保是常见现象。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专门增设了第16条,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经由公司内部法定程序作出法定有效决议,认可了公司对外担保能力,但未对违反《公司法》16条违规担保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规定,这使得各地法院公司对该类案件的处理较为混乱,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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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子辉律师补充:
如果公司尽到了形式审查或管理义务,在公司无过错的情况下,公司无需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基本包括股东/董事身份的真伪、关联担保下的利害关系股东是否回避。至于法定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这就涉及到债权人善意的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