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机场是有免税商店的,而我国很多地区也设立了免税的商店,很多进口商品在免税店是产需要交纳关税的,但入境的商品不能超过一定的数额,那么减税免税货物是否构成走私罪,怎么规定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网友咨询:
减税免税货物是否构成走私罪,怎么规定的?
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芦盛律师解答:
如果携带进我国境内的免税商品达到一定数额的,并不进行关税申报的,是有可能构成走私罪的。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点击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询法律问题】
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芦盛律师解析:
相对于特定对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走私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
(1) 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
(2) 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
(3) 未补缴应缴税额;
(4) 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
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