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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向债权人不仅提供了自己的房产做抵押、还提供了第三人的保证,从而出现了同一债权上物保与人保的竞合。当发生同一债权之上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情形时,人保与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是怎样的,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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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与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是怎样的,怎么规定的?
黑龙江建企律师事务所左龙律师解答:
在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情形下,保证人承担是一种补充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债权合同项下,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可能既有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又有抵押人或质押人向债权人提供的物保(抵押人或质押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其他第三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是由提供人保的担保人负责清偿,还是由债权人优先处分担保物清偿债务,这就产生了相互冲突的现象,此种现象就属于物保和人保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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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建企律师事务所左龙律师解析:
根据《物权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只有在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情形下,债权人才可以在物保和人保中做选择;对于债务人自己的物保,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
为实现债权人的自由选择权,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即使主合同项下存在其他各种类型的担保,保证人仍然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其他担保方式的存在而减轻、免除。当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无论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还是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债权人都有权在物保和人保中进行自由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