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人大致也算是债权人,却也不是纯粹的债权人,含有一份的物权。但是纯粹的债权人就不一样了,这是很纯粹的债务关系,那么物权担保债权人有哪些权利,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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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担保债权人有哪些权利,是怎样的?
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黄世振律师解答: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债权人享有相应的优先受偿权、收取孳息权、留置权等权利。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据根《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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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黄世振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其担保物权从而获得债务的清偿。比如有抵押物在手,物的所有人破产了,可以行使抵押权,变卖抵押物清偿债务,无需通过和解或者破产分配行使自己的债权。
当然还要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则可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满足自己的债权,因此可以行使表决权.反之,则无权表决。
2,如果行使了优先受偿的权利后,债权还没得到完全的满足,比如欠100万,拍卖了抵押物后,还剩余20万元没有得到清偿,剩余的部分还是一般的债权,不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因此也可以就剩余的部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满足自己的债权。因此也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