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书面协议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在诉讼中,书面协议是保护隐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
2.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只在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满足“与其他股东达成设立公司或继续经营公司的合意”的实质要件。因此,仅有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通常不能产生确认隐名投资者享有股权的法律效果。隐名投资者应当争取同项目公司及其他股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使公司内部各当事人均认可隐名投资人的实际股东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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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隐名投资者在进行出资并设立公司后,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委派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4.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隐名投资行为的隐蔽性,决定了其时刻受显名股东的制约。因此,必须时刻关注显名股东的资产和纠纷状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保持对显名股东一定程度的控制力。要注意防止显名股东违反协议将股权转让或作其他处分,或因他自身原因导致股权被法院冻结甚至执行。
1.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允许当前显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同时,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2.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隐名股东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印花税在地税部门,所得税个人在地税部门,单位在国税部门);
4.提交公司相关文件,交纳税费,办理完税凭证;
5.股东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法律快车提醒您,隐名股东作为实际权益人,并不享有公司股东资格,但是隐名股东可以基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在得到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可以要求更改工商登记,把自己登记为股东。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隐名股东作不同的分类。
1.完全隐名股东与不完全隐名股东。根据隐名股东是否在公司中实际行使其股东权利,隐名股东可分为完全隐名股东与不完全隐名股东。实践中的隐名股东,一是由显名股东负责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权利,隐名股东不实际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一是由隐名股东负责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的权利,而显名股东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实质性联系。前者属于完全隐名股东,后者则属于不完全隐名股东
2.协议隐名股东与非协议隐名股东。根据隐名股东形成方式的不同,隐名股东可分为协议隐名股东与非协议隐名股东。
(1)协议隐名股东。即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约定,由隐名股东一方向公司投资,另一方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
(2)非协议隐名股东。即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未经双方协商,私自以显名股东的名义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
3.规避法律的隐名股东与非规避法律的隐名股东。根据隐名目的的不同,隐名股东可分为规避法律的隐名股东与非规避法律的隐名股东。